《行政强制法》 第 2 条第 2 款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 即
“行政强制措施,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为制止违法行
为、 防止证据损毁、 避免危害发生、 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
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 或者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由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人身或财
产实施的暂时性控制行为, 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 防止证据损
毁、 避免危害发生、 控制危险扩大等。 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以下特
点: (1) 法定性。 虽然行政强制措施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
利益, 但由于是针对相对人的人身、 财产, 其实施必须严格遵守法
律、 法规的规定。 只有法律、 法规赋予职权的行政主体方可实施;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知识问答只有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 种类才可使用; 实施过程中也必须满
足一定条件, 按照法定的时间、 方式和步骤进行。 (2) 临时性。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 出于紧迫形势而对相对人
采取的强制措施, 是一种临时约束。 例如工商机关在查处违法经营
时, 为了控制违法行为危害的持续, 保全证据, 而采取扣留与违法
经营有关的财物的措施。 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
条件已经消失时, 行政机关应当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3) 即
时性。 行政强制措施是在情势紧急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 非此措施
不足以防止危害的发生或蔓延, 非此措施不足以保全证据, 保障行
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 因此, 一旦发现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需立
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否则事过境迁, 便没有必要采取这种紧
急措施。 (4) 阶段性。 行政强制措施不是对行政相对人人身、 财
产权利的最终处分, 不是对违法行为的最终处理。 其仅仅是行政主
体作出最终处理行为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行政执法部门在发现违法
行为, 采取强制措施后, 还需要继续进行调查核实, 然后再作出最
后处理决定。 (5) 独立性。 一个完整的行政处理行为比如行政处
罚中, 行政强制措施可能只是其中一个步骤, 但并不能因此否定该
强制措施本身具有的独立特点。 实施强制措施需要具备一定条件,
按照规定的程序, 其直接影响到相对人的人身、 财产权益, 自身就
是一个相对完整的执法过程。
应当注意的是, 制止违法行为、 防止证据毁损、 避免危害发
生、 控制危险扩大这四类情形主要是为揭示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
也是为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提供的指引, 而不是普遍授权, 不能作为
实施的直接证据, 并不能直接依据本条规定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必须依据本法有关设定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