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 我国行政强制执法领域长期存在许多不规范问题。
主要表现为行政强制权设定主体、 权限不明确; 行政强制手段的具
体形式繁多、 名称混乱、 缺乏规范; 超越法律规定或没有法律依
据, 无权机构自行实施甚至授权、 委托他人实施行政强制; 行政强
制缺乏程序约束, 行政强制手段不符合比例原则, 随意性大, 侵害
相对人合法权益; 一些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 不
能有效处理严重违法行为; 行政强制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异同和
界限不明晰; 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不尽合理; 执法中随意性较大, 执
法者与相对人认识存在偏差。 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律加以明确规范。
《行政强制法》 经过五审得以颁行具有重要意义, 堪称我国行政法
治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