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条规定: “行政强制的设
定和实施, 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
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 依
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 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
控措施,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是关于 《行政强制法》 适用范围的规定。
(1)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行政强制法以行政强制权作为规范对象, 应当对行政强制权的
设定、 决定、 实施、 监督、 救济等诸环节加以规范。 行政强制法将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作为规范重点, 明确了法律、 行政法规、 地
方性法规各自的设定权, 加强了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制度建设, 规范
实施主体和强制方式。 设定权是有关行政强制立法权的分配问题,
也就是哪一级国家机关, 哪一类性质的国家机关有设定行政强制的
第一章 总 则 11权力。 有关设定权是本法的立法重点。
针对单行法中有关行政强制程序规定少、 不统一、 不规范的问
题, 本法从程序公正、 规范执法、 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角度出
发, 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作了规定。 通过健
全和完善行政强制实施程序, 从观念上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从
权利上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 陈述权、 申辩权, 从形象上促进行政
机关树立依法行政、 公正、 公平形象, 从执法上防止行政机关暗箱
执法、 恣意行政, 从效果上增强行政执法行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以期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最终目的是通过依法、 有理、 有节实
施行政强制权, 维护法律的尊严, 保护最广大群众的利益, 促进社
会长治久安。
(2) 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例外情形
《行政强制法》 第三条同时又对适用的例外情形进行了规定。
行政强制权是对公民权利和自由进行限制的一种权力, 但有些例外
情形不予适用。
①突发事件不适用 《行政强制法》
根据 《行政强制法》 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发生或者即将发
生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
件, 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 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
规的规定执行。 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是一项基本法律适用原理。 如果
相关领域已经有针对突发事件的特别法规定, 则不适用 《行政强
制法》 的一般规定。 《行政强制法》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有关法
律” 主要有 《传染病防治法》、 《畜牧法》、 《食品安全法》、 《防震
减灾法》、 《戒严法》 和 《突发事件应对法》 等。 《行政强制法》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行政法规” 主要是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条例》、 《抗旱条例》、 《防汛条例》 等。
②特殊措施不适用 《行政强制法》。
根据 《行政强制法》 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行政机关采取金
融业审慎监管措施、 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 依照有关法
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知识问答首先,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排除 《行政强制法》
的适用, 主要由 《证券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保险法》 等
规范。
这里的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是指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审慎例外原
则而采取的特殊措施。 审慎监管是指金融监管部门以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目的, 通过制定一系列金融机构必须遵守的周密而谨慎的经营
规则, 客观评价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并及时进行风险监测、 预警
和控制的监管模式。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证券法、 保险法等规
定, 在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机构的稳
健运行, 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时, 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法采取限
制分红、 限制资产转让、 限制股东转让股权、 阻止直接责任人出境
和禁止其处分财产权利等审慎监管措施, 这些措施性质上属于行政
强制措施。 审慎监管原则出自作为国际金融惯例之一的巴塞尔协
议。 审慎例外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为维护国内金融秩序的稳定而采
取的特殊措施, 与巴塞尔协议中审慎监管要求的纠正措施相吻合。
审慎例外原则不仅保留了金融领域里的监管灵活性, 还可以起到安
全阀的作用, 当出现紧急情况的时候, 金融监管部门就可以采取其
认为合适的特殊监管措施。 此类措施因其特殊性而排除 《行政强
制法》 的适用。
其次, 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不适用 《 行政强制
法》。
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是指海关、 检验检疫机关针对
出入境货物采取的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 海关、 检验检疫机关运用
国家赋予的权力, 通过一系列技术监管措施, 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
具、 货物、 物品和相关人员的进出境活动实施行政管理, 其目的在
于保证一切进出境活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范, 从而在政治、
经济、 文化道德、 公众健康等方面维护国家利益。 进出境货物强制
性技术监控措施具有特殊性, 主要由 《海关法》 等规范, 无须适
用 《行政强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