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
票分别由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印、伪造和变
造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
产。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
业的资格,对合格者发给发票准印证。
税务机关定期对印制发票企业和指定的生产发票防伪专用
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取消其印制
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资格。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该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
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省级税务机关制
作。 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换版的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由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
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特别是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
品的使用与管理,要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
发票。
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了增值
税专用发票以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
99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本地省级税务机关商
印制地省级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
印制。 禁止在中国境外印制发票。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
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果统
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
式样,但是都必须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