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
核算。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从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
纳税义务之日起 15 天以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包
95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
计处理办法,应当从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 天以内,报送
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以前将会计电算化
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和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
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并能够正确、完整地核算其收入和所得。
三、扣缴义务人应当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
发生之日起 10 天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
确、完整地核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
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以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
整地核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
当建立总账和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
账簿。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
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的规定抵
触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的规
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税款和代收代缴税款。
六、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
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七、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目前已经推行的此类装置主要有税控收款机、税控加油机和税
控出租车计价器等),并报送有关资料,不得毁损或者擅自改动
税控装置。
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
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包括专用和通用
完税证、专用和通用缴款书、汇总缴款书)和其他有关资料。 账
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
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一般规定保存期为 10 年。
九、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
造和擅自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