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登记。 纳税人填报税务登记表并提交附报资料齐
93全的,受理税务机关审核以后,对于符合规定的,应当赋予纳税
人识别号,打印、发放加盖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
登记证件。 受理发证税务机关应当于当天或者不迟于第二天将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附报资料一份传递到另一个税务机关。
二、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发
证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由发证税务机关审核以后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并将有关信息传递到另一个税务机关。
三、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向发证税
务机关申报办理,由发证税务机关将有关信息传递到另一个税
务机关,两个税务机关共同办理。
四、违章处理。 如果纳税人违反了税务登记管理方面的有
关规定,应当由发现其违章行为的税务机关处理,并通知另一个
税务机关,另一个税务机关不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