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持税务
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
存款账户,并从开立账户之日起 15 天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其全部账号;开立的账户发生变化的,应当从变化之日起 15 天
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
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
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在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情
况的时候,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