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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 作
    2019-03-02 信息编号:779077 收藏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
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
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
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
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
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
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 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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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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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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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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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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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发〔2006〕6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03-02
  • 投资总 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人民币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88〕26号)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服务性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人民币,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
    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