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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 绝
    2019-03-02 信息编号:779088 收藏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
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
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
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
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④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
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
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③...
    03-02
  • 纳税申报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
    03-02
  •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 的企业印制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
    03-02
  •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
    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242附录五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
    03-02
  •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 化的
    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
    03-02
  •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 经营的场所
    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①申报办...
    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