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
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
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
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
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④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
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
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