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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2019-03-02 信息编号:780735 收藏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
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
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
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
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
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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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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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