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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2019-03-23 信息编号:820677 收藏
(一)对申诉的处理
申诉,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或裁
定不服,而向司法机关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刑罚的请求。对罪
犯申诉的处理是监狱的一项重要行刑活动。申诉权作为罪犯的一
项法定权利,实际上也是其辩护权和上诉权的继续。罪犯正确行
使申诉权,有助于及时纠正冤假错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
有助于罪犯知法、懂法、认罪服判,保持监管秩序的稳定。
《监狱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监狱机关对罪犯的申
诉,要及时转递,不得扣压。如果监狱机关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
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
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般来说,罪犯的申诉有三种情况:一是案件事实没有出入,
原判完全正确,申诉人寻找种种借口,无理取闹,企图通过申诉,
达到翻案或减轻刑罚的目的。二是申诉有一定理由,但只涉及案
件次要情节和事实的某些出入,而主要罪行属实,并不影响原判
的。例如, 罪犯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七年,人民法院在制
作刑事判决书时,误将现场目击证人的名字漏印了一个字,罪犯
王某就此提出申诉,人民法院裁定对此证人姓名进行更正。但是,
罪犯王某仍然继续申诉,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减轻刑罚。三
是申诉理由充分,原判认定的主要事实或全部事实有错,可能改
变原判的。
申诉只是引起再审的材料来源,不一定能引起再审,不像上
诉案件依法提出后,二审法院必须重新审理。况且,人民法院未
作出改判之前,原来判处的刑罚还必须继续执行。以提出了申诉
为由,就不遵守监规纪律,不服从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必将受
到处罚。
杨某入监后,其家属在会见时说,他的案子判重了,可以找
人帮助他“跑跑关系”。于是,杨某向监狱提出要求申诉。监狱按
程序及时向人民法院转递了他的申诉书。在法院受理期间,杨某
以正在申诉为由,拒不参加劳动,经监狱民警多次警告,杨某置
之不理,监狱对杨某给予警告处罚。
申诉是罪犯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和剥夺,但罪
犯为了个人的改造前途,应选择理性的申诉。在申诉的同时,一
定要严格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努力改
造。
(二)对控告、检举的处理
控告,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
告发非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违法犯罪事实,并
要求依法进行处理。
为了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罪犯在服刑期间享
有和行使控告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保障罪犯行使控告权,也
有利于保证我国的刑事司法活动真正做到不枉不纵。
检举,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
揭发、举报非法侵害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的组织或
个人,并要求根据其非法侵害的行为和事实依法予以处理。
检举是罪犯对侵害其本人合法权益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的揭
发、举报,通过检举以维护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检举行为是接受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
功的表现。
对罪犯控告、检举的处理是一项严肃的刑事司法活动,《监
狱法》为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159·
狱应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对罪犯的控告、检举材料,
监狱应当依法及时传递,不得扣压。
当然,罪犯行使控告和检举权,要尊重事实,避免错告,避
免对他人的无故损害和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浪费。特别是不得
无中生有,捕风捉影,凭空捏造,夸大事实,诬陷他人。否则将
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对于诬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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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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