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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分考核和奖惩
    2019-03-23 信息编号:820727 收藏
为全面、准确地反映每一名罪犯的改造表现,监狱对罪犯实
行计分考核制度,并根据计分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计分考核
计分考核就是将罪犯在监狱内的生活、学习、劳动的各个方
面进行指标分解,逐项定分,根据表现情况进行加分或者扣分。
考核的内容相当广泛,涉及思想改造、生活、学习、劳动的
方方面面。主要包括:思想改造方面的考核,比如认罪悔罪态度、
遵守监规情况、坦白自己其他罪行或者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活动等;
教育改造方面的考核,比如学习态度、学习纪律、学习成绩等;
遵守监规纪律方面的考核,比如是否服从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
是否遵守监狱里的各种制度、是否有打架闹事等破坏监管秩序的
行为等;劳动改造方面的考核,比如劳动态度、完成劳动任务的·179·
情况、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等。
考核一般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公布”的方式,即每天
评记改造表现,每周复核评议计分考核情况,每月公布当月的计
分考核情况。罪犯如果对考核结果有意见,可以向警官反映,也
可以直接向监狱领导反映。监狱会根据考核结果,对罪犯给予奖
励或者处罚。
(二)奖励
奖励,包括行政奖励和刑事奖励。
1.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分为表扬、记功、物质奖励、离监探亲四种。
根据《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记功:
(1)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
的;
(2)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3)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4)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5)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6)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8)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根据司法部于 2001 年颁布的《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
定》第二条,对具有《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罪犯,可以批准其离监探亲:
(1)原判有期徒刑以及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
为有期徒刑,执行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
(2)宽管级处遇;
(3)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4)探亲对象的常住地在监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行政区域范围内。
离监探亲的对象限于父母、子女、配偶。对符合离监探亲条
件的罪犯每年只准离监探亲一次,时间为 3 至 7 天(不含路途时
间),离监探亲的费用由罪犯自理。对逾期不归的罪犯,以脱逃
论处,但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未能按期归监的除外。
2. 刑事奖励包括减刑、假释,具体条件在前面已有详述。
(三)处罚
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记过和禁闭三种形式。根据《监狱
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
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1)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2)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
(3)欺压其他罪犯的;
(4)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5)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6)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7)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
具的;
(8)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另外,作为对罪犯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可采取禁闭的情形还
有:
(1)有自杀、行凶、破坏危险,加戴戒具仍不能消除危险的;
(2)有犯罪嫌疑,正在进行侦查和审理的;
(3)判处死刑或判处死刑待核准执行的;
(4)其他需要严加防范的。
对罪犯适用禁闭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禁闭的期限,除死
刑待批和涉案正在审理的外,应为七至十五天。对禁闭十五天期
满,危险仍未消除仍需禁闭的,可再按程序审批。被关押禁闭的
罪犯,原则上不能会见家属。
2. 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在服刑期间重新犯罪或有
漏罪的罪犯实施的处罚。
(1)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监狱法》第六十条,《刑
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
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免予起诉意见
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罪犯在脱逃期间又犯罪的案件。如所犯新罪是在犯罪地
发现的,应由犯罪地公、检、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办理;如所犯新罪是在捕回监狱后发现的,依照狱内犯罪案件的
程序办理。
(3)罪犯同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勾结作案的案件。如犯罪地在
狱内的,由监狱为主进行侦查,有关公安机关协助;犯罪地在狱
外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监狱予以配合。
(4)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即使原判刑期已满,也
可以提请担负监狱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依法逮捕。
监狱对案件侦查终结后,即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
(5)罪犯漏罪的处理程序
漏罪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被发现原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未发
现的没有判决的罪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
间,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
检察院处理。
  • 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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