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条 婚后由一方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
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 三) 项的规定,视为
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 10 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
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
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
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
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
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
补偿。提个醒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应当分清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除非另
有约定,否则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常见婚姻家庭纠纷 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