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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探视权? 被拒绝探视方是 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19-03-29 信息编号:833664 收藏
案 例
王某 ( 男) 与刘某 ( 女) 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二
人生有一女,法院最终判其随母亲刘某生活。在法院的调解下,
双方达成协议,父亲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300 元,每两周可探望女
儿一次。
但离婚后,王某几乎每次去见女儿时,刘某总是编造各种理由,
百般阻挠。离婚将近一年,王某只见过女儿三、四次。刘某再婚后,
更是拒绝王某探视女儿,由于父女之间缺乏感情交流,女儿偶尔见
到父亲,也总是低着头不说话,和陌生人一样。王某见此情景,十
分伤心。王刘双方矛盾也由此加剧,因孩子问题经常发生争执。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以刘某侵害其对女儿的探视权
给自己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
履行协助探视女儿的义务,并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 5000 元。
请问,法律是否赋予公民探视子女的权利,被拒绝探视方可以
获得精神赔偿吗?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子女的探视权问题。探视权,专属于不与子女共同生
活的一方,通常指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定期
或者不定期看望子女的权利,该权利兼顾子女与父母双方的利益,
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父母离异给子女造成的心理阴影,是一个很人常见婚姻家庭纠纷 081
性化的权利设置,对单亲家庭孩子的健康成长和享受父母双方关爱
提供了条件。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
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
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问的亲属关系遭受
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
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刘某不履行协助探视的义务,编造理
由,为王某的探视设置种种障碍,导致父女间感情淡化,给王某造
成极大的精神痛苦,按照前述的有关规定,王某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情况、过错程度等具体情节,合理
确定。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 38 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
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
止探望的权利;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
解释》
第 2 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
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
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 10 条第 1 款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082 法律就是这么回事儿
( 一)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 三)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 四)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 五)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 六)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
提个醒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
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在履行生效
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
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
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
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常见婚姻家庭纠纷 083
丈夫婚前所买房屋属于夫妻共同
财产还是个人财产?084 法律就是这么回事儿
案 例
马某 ( 男) 与肖某 ( 女) 相识,2007 年 8 月登记结婚,双方均
系再婚,婚后生有一女。马某是一个棉纺有限公司营销部的职员,
常常出差,每月回家一两次,有时候数月回家一次,对此,妻子十
分不满。但马某又不肯放弃自己的工作,为此事夫妻二人常常发生
争执,夫妻关系淡化,最终双方协议离婚。双方协议: 女儿随肖某
生活,马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300 元,夫妻共同财产平分,双方所住
房屋归妻子所有,肖某给马某一定数额的补偿款。此外,马某在与
肖某结婚前,用个人存款还买了一套房子。马某认为这不是夫妻共
同财产,而肖某却说二人既是夫妻,不管什么时候买的楼房,都是
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争执不下,马某遂诉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