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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套房屋的性质该如何认定?
    2019-03-29 信息编号:833665 收藏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夫妻财产归属的认定问题。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除特有财产外,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所得的所有财
产,典型的如夫妻双方的工资。夫妻个人财产,也称特有财产,是
指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依法专属于夫或者妻个人所有的财
产,用以满足夫妻在婚姻生活中的个人需要,典型的如妻子的贴身
首饰等专用生活品。
《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
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 夫妻个人的财产包括: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一
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财产。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一) 》规定,《婚姻法》规定为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常见婚姻家庭纠纷 085
在本案中,丈夫马某婚前所购的房屋是其婚前财产。对此套房
子的归属问题其与妻子肖某也没有作特别的约定,应当认定为其个
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故肖某无权分割,法院应当支持马
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 17 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
同所有:
( 一) 工资、奖金;
(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 18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费用;
(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 ( 一) 》
第 19 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
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