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8日,Y市某商厦举办大型购物促销活动。
在一楼总台,因人群拥挤,导致前来购物的潘某被挤受伤,
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发后潘某的家人与超市多次交涉,要
求某商厦赔偿潘某受伤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营养费等经济
损失3.9万元,但协商未果。此时,潘某应怎么办?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
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本例中,商厦作为经营场所,负有对消费者人身安全保
障的法定义务。商厦在举办大型购物活动时,应考虑到拥挤
可能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出现,并及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避免消费者人身受到损害。而商厦疏于采取防范措施,致消
费者潘某人身受到损害,应承担潘某因被挤伤而受到的损失。
因此,潘某可以在未能与该商厦对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时,
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该商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