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叶小姐带着女儿到某饭店吃饭。叶小姐付款
时准备使用之前该饭店赠送的代金券,服务员却告诉叶小姐,
当天不能使用代金券,因为是圣诞节,属于节假日,代金券
上已注明。叶小姐掏出代金券,看见背后确实印有 “节假日
谢绝使用”的字样,但她认为,圣诞节是西方的节日,不是
中国的节假日,况且上面并没有详细注解,因此可以使用代
金券。但服务员拿出 “最终解释权”一说拒绝接受代金券。
《合同法》第40条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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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根
据该规定,商家提出的 “保留最终解释权”,属于单方面的格
式合同条款。《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
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条以上
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商
家无权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饭店提出的 “保留最终解释权”无效。对于圣
诞节是否属于 “节假日”应当作出不利于饭店的解释,即圣
诞节不是中国法定的节假日,代金券可以于当日使用。当然,
叶小姐也可以于其他任何非中国法定节假日到该饭店使用代
金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