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到广州市白云天鲜阁酒楼消费,曲某自带白酒并自··· 15
第一部分 消费者权益篇
己开启,结账时酒楼收取了186元餐饮费和20元 “开瓶费”。
曲某认为酒楼收取20元 “开瓶费”不合理,而酒楼认为大堂
已经贴出了 “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20元”的
告示,曲某既然到酒楼消费就等于双方就开瓶费问题达成了
一致意见。那么,曲某是否应支付20元的开瓶费呢?
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
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根据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交易双
方可以自行约定交易条件,但格式合同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
的禁止性规定且应当向消费者提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
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
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本例中,经
营者提出的 “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20元”属
于格式条款,从其内容上讲,属于法律禁止的加重对方义务
的不合理交易条件,也违反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
规定。因此,曲某有权不支付20元的开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