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到某商场购物,乘坐手扶电梯上二楼选购服装,因
拥挤不慎摔下电梯导致小腿受伤。小丽为此支付医疗费等300
元。但当她向商场要求赔偿时,商场以小丽未在商场购物,
不是商场的消费者,其受伤是自己所致为由,拒绝赔偿。商
场提出的理由是否合法?
本案的关键在于小丽是否是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
者接受服务的人。”小丽来商场,是来购物消费的,虽然受伤
时还没购物,但是不能因此而否认其消费者的身份。商场作
为提供商品、服务消费的经营者,有责任保障消费者的人身
安全,并提供安全的购物消费环境。所以,商场不能以小丽
未购物而拒绝赔偿,应当承担对小丽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