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为了出国,参加了某外语培训机构的出国培训计划。
报名时该外语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拿出了一份协议,该协议
是一份由该培训机构已经事先草拟好的格式合同,上面明确
写明了培训时间半年、费用1万元、120课时等内容。小王粗
略地看了一遍协议,认为没有什么问题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可在接下来的培训过程中,小王和培训机构就 “课时”的理
解产生争议。小王认为 “一课时”就是1个小时一节课的意
思,而培训机构却认为 “一课时”指的是40分钟。应该采用
哪一方的理解呢?
根据 《合同法》第39条、41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
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小百科
生 活 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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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
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
明。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
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
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
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培训机构未尽到采用合理方式提醒小王注意的义务,且
在对培训合同某些用语产生疑义时,应该采用对合同制定者
即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本案中应当采用小王的理解,而培训
机构)不利的解释。即便格式条款的出处源于培训行业协会
或培训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或规章,也无须恪守这些格式条
款,而应按格式条款解释的立法精神严格审查,以确保消极
接受格式条款的消费者利益能得到公平合理的保护。所以,
本案中应当采用小王的理解,而该外语培训机构的主张不能
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