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
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
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 不
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
时内作出裁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
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
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277
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
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
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
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第六十七条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
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
人提供 担保; 申请人 不提供 担保 的,驳回
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
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
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
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第六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
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
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
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
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
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
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
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
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