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它体现着谈判的实现价值。谈判的实现目标可能与谈判的预期目标一致,也可能有一定差距,这要依谈判中各种主客观条件、双方努力程度和策略及目标的调整等各种因素互为作用的结果而定。一般说来,谈判前预期目标定得愈高,实现率就愈小,预期目标定得愈低,实现率就愈大。英国谈判理论家P·D·马叶认为:终极目标(即预期目标)一经确定,谈判人员应对要求获得的结果有一个原则上的或数量上的认识或看法,至于这个目标是否成为最终的谈判目标,或需进一步加以修改,则取决于谈判人员对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各种因素的分析,以及与对方探索性谈判的结果如何而定。
可见,谈判的实现目标只能在谈判的结局中看到,并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这是谈判实现目标的一个特点。
要强调的是,谈判是双方进行价值评价和价值交换的过程。谈判实现的目标应是各方都获利,而不能建立在一方全得、另一方全失的基础上。尼尔伦伯格在《谈判艺术》一书中精辟地指出:谈判的目标,应是双方达成协议,不是一方独得,即使其中有一方不得不做出重大牺牲,整个格局也应该是双方各有“所得”。应指出的是,除价格外,谈判一般存在着多个目标,这就有必要根据其重要性考虑优先次序,确定哪些目标可以舍弃,哪些目标应争取达到,哪些目标又是绝对不能降低要求的。此外,还应考虑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