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 年 10 月 13 日 17 时 15 分,在北京市玉渊潭公园公交汽车总
站,被告北京市星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公司”)驾驶员
驾驶本公司的 718 路公交车辆进站时,因车站设施简陋,管理措施不到新版法律直通车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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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候车秩序混乱,在驾驶员驾车进站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在此候车
的候车人一拥而上,导致原告唐敏秀之子唐晓云被人群带倒在地,在众
人的推挤中,原告唐敏秀之子不幸被人群推挤到还在运动中的公交车
的右后轮下,被该车右后轮碾压,当场死亡。
同年 10 月 20 日,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航天桥交通警察支队出具
道路交通事故通知书,事故调查结论为:本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
故。原告唐敏秀对此持有异议,向北京市交通警察总队提出复核申请。
经北京市交通警察总队复核确认,对上述事故的调查结论予以维持。
原告唐敏秀认为,其子唐晓云于 2007 年 10 月 13 日 17 时 15 分,在
公交车站等候 718 路公交车,当时该路车简陋的站点无人管理。当 718
路公交车进站时,驾驶员在未能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不踩刹车致使
车继续行进,在众人追赶 718 路公交车时,718 路公交车将唐晓云撞倒
在地,并卷入公交车的右后轮,导致唐晓云当场死亡。在此次事故中,
唐晓云的死亡完全是被告巴士公司方面的原因所致,已经构成交通事
故。因此,被告巴士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儿子唐晓云的死,
给自己的家庭生活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为此,被告巴士公司应当
承担自己的精神损失。
鉴于此,唐敏秀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
巴士公司承担原告抚养唐晓云的所有费用,承担唐晓云的丧事费用、死
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合计人民币 649,905. 13 元。
被告巴士公司认为,其对原告所述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无异议,但
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调查结论及复核意见存有异议。事故调查结论
中所确定的事故原因之一“车站设施简陋”,不完全是被告巴士公司的
过错,因为被告巴士公司不是站点的建设单位,而是站点的使用单位;
所确定事故原因之二“候车人秩序混乱”,也不完全是被告巴士公司的
过错,候车人本身拥挤抢先上车也存有过错。因此,被告巴士公司应对
本起事故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而不应承担全部责任。现同意按责任赔
偿原告合理的误工费、合理的丧葬费、合理的交通费、死亡补偿费共计 5
万元,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