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春秋时期,法律制度有了一个大的
变革,即各国诸侯纷纷颁布成文法,保护
私有财产,竹刑就是其中之一。
据记载,郑国大夫邓析不满子产所铸
刑书,私自编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
级要求的成文法,把它写在竹简上,所以
称为“竹刑”。 竹刑的出现是一大进步,因
为在这以前,公布成文法都是铸在鼎上,
很笨重,不利于流通。 而邓析所作的竹刑
交流、携带都很方便。
竹刑起初并没有法律效力。 邓析被
郑国的执政杀害后,邓析的竹刑才被确认
为国家法律。《 左传》曾有“郑驷歂(继子
产、子大叔之后的执政大夫) 杀邓析而用
其《 竹 刑》” 的 记 载。 因 此, 有 学 者 指 出,
《 竹刑》乃中国传统律学的开山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