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 若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未满1年时间
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 若用人单位在 用 工 之 日 起 满1 年 未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劳
动合同的,视为 已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用 人
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 签 劳 动 合 同,同 时 劳 动 者 可 以 获 得 相 当
于1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援提醒:不签订劳 动 合 同 的 经 济 补 偿 受《 劳 动 合 同 法》
中1年时效的限制,劳动者应注意及时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