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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唐福珍自焚事件
    2019-03-24 信息编号:823570 收藏
2009 年 11 月 13 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城管和公安要强行拆除唐
从征收征用看个人财产保护
窑 064 窑福珍及丈夫胡昌明的一处“违法建筑”,遭到唐胡拒绝及过激手段的阻
止,唐福珍在与城管人员多次交涉无果后,两次在身上浇汽油最后自焚。
城管队员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并派保安精心看护。2009 年 11 月 29 日,唐
福珍因伤势过重救治无效在医院死亡。
事件经过: 1996 年,村支书找到唐福珍夫妇,说金华村准备招商引
资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使用土地优惠政策,村里可统一办理房地产手
续。唐福珍丈夫胡昌明和村委会签订了建房用地合同,先后投资数百万
元,建起一幢 2000 多平方米的综合楼,开办起一家服装加工厂。在此期
间,由于各种原因,唐福珍夫妇始终没能获取这处企业用地的房地产证
书。2005 年,金牛区城乡一体化后,胡昌明企业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
权证成为历史遗留问题。2005 年 7 月,街道办相关领导说胡昌明的企业
用房是违法建筑,因为修路需拆除,当时只答应补偿 90 万元,几次调整
后补偿费提高至 217 万元。胡昌明认为,为了办企业他陆续投入 700 余
万元,而补偿仅为 217 万元,他实在难以接受。同时,胡昌明看到对面
同样没有任何产权证书但和村干部有关的楼房却被保留了下来,心中愤
愤不平,于是一直没有同意拆迁。2009 年 4 月,城管执法部门曾经有一
次到唐福珍家拆迁,但最后唐福珍一家人采取了泼汽油、扔汽油瓶的方
式相威胁,最后执法者撤了,拆迁之事也就暂时停了下来。 2009 年 11
月 13 日早晨, 金牛区
城管执法部门再次来到
唐福珍的家中强制拆除
房屋。唐福珍站在自家
天台上多次往自己身上
泼汽油,以死相争希望
能够阻止政府组织的破
拆行为。但是执法人员
用法篇
窑 065 窑公民法治常 识读本
法 在 心 中
并未停止拆除工作。最后唐福珍点燃自带的打火机,自焚于楼顶天台。
11 月 29 日晚,唐福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唐福珍的数名亲人
或受伤入院或被刑事拘留,地方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12 月 3
号,成都市金牛区政府召开了自焚事件的情况通报会。通报会上,金牛
区政府认定了胡昌明所修房屋属违法建筑,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拆除
胡昌明违法建筑,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但在唐福珍自焚过程中,由于
城关执法判断不当、处置不力,金牛区政府已对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
林作出停职接受调查的建议。
【专家点评】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有了极大的提高,社
会结构和城乡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相应的改革建设任务也十分
繁重。因此,征收措施被较多地和经常地采用。在城市,因为旧城改造、
城市规划拆迁而征收居民房屋;在农村,因为公共建设和城市规划发展
而征收集体土地。征收问题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上我国在
征收实施中的确存在不少的问题,引发了许多的社会矛盾。因此,引起
社会的普遍关注。
唐福珍事件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有三个方面的启示。
第一,从唐福珍方面思考,我们应该知道如何正确运用自己的权利。
《宪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我
们要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公
民在 《宪法》 上的财产权体现的是人作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与 《宪法》
上的其他权利一样,均是防范国家权力的不当侵害以及设定国家保护义
务的需要,直接反映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在 《宪法》 秩序中的关
系。同时 《宪法》 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唐
窑 066 窑福珍的偏激做法不仅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反而给自身造成损害,
影响整个家庭以后的生活。
第二,从行政机关的角度思考,行政机关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
要注意维护《宪法》的权威。“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 《宪法》 的
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行政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要始终以这一宪法内容
和精神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尊重和保障人权 (包括生命权) 的宪法
精神来理解、解释和适用法律。当然在执行和适用法律时也必须要善待
生命权,切实保护生命权 (包括违法者的生命权)。可以说,善待和保护
生命权 (包括违法者的生命权) 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执法者必须严格
履行的一项国家义务。就唐福珍事件而言,当时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
局在执法过程中理应依照尊重和保障人权 (包括生命权) 的宪法精神来
理解、解释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关于采取
强制拆除措施的规定,积极主动地善待和保护唐福珍的生命权,这是当
时的执法者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三,从立法方面思考,唐福珍事件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及土地
上房屋征收拆迁的问题。国家立法机关要很好地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法》 科学合理地界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并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
任,按照 《宪法》 规定的国家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来行使权
力。特别是在平衡征收征用权与私有财产权方面,亟需准确界定公益目
的,以防止公私不分或以公代私的现象出现;需要确立公平的补偿标准,
这是平衡公益与私益的制度设计,也是 《宪法》 所保障的基本人权得以
被尊重和维护的法律基础;需要建立正当的程序,没有正当的程序,政
府权力的滥用就不会遇到任何障碍,一切法定权利都将因其不具可操作
性而变得毫无意义;还要完善事后的救济措施,征收、征用作为政府强
制取得私有财产权的损益性行为,其对公民造成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因而必须通过法律来设定有效的救济途径,这是保障私有财产权的最后
用法篇
窑 067 窑公民法治常 识读本
法 在 心 中
防线。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已于 2012 年 1 月 1 日实施,这
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权力的法律的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五
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权力从程序、要
求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制,并且在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法
律规定行使行政强制权的法律责任。
几千年前的孟子就说过:“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
者无恒心。”这是一个重要的治国思想,国家管理者必须让百姓拥有稳定
的产业和收入,这样百姓才会有稳定不变的思想,从而社会才能稳定,
国家才能富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
问题的决定》 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依法
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
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我们应该保护国家
和个人的合法财产,这不仅需要我们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更需要我们建
立一个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立法和司法体制,只有公民财产的合法权
益得到保障,市场经济才可能有持续健康的发展动力,中国经济才能有
长远未来。
【知识链接】
征收和征用是国家强制取得其他主体财产的两种方式。
所谓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作出补偿前提下通
过行使行政权力,将单位或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国家所有的行为。
为妥善协调国家与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防止政府滥用征收措施而侵
犯、损害他人利益,各国法律都对国家征收行为进行严格的控制。我国
《宪法》 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
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
窑 068 窑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
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
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
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所谓征用,是国家处于紧急状态的需要而强制使用单位或个人的财产
的行为。我国的《宪法》、《土地管理法》、《防震减灾法》、《防洪法》、《传染病
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国防法》、《戒严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中对征
用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考虑到征用也是对原所有人的财产所有权进行限
制,而且也会事后发生返还及补偿问题,我国 《物权法》 第四十四条明
确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
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
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
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芮云风)
用法篇
窑 069 窑用法篇 3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根。”农村土地是农业生产最
基本的生产资料,同时也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基
础。农村土地流转是土地承包制的一种衍生制度,它是指在不改变土地
承包权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转移交易,即拥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 (使用权) 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
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
租赁、互换等方式流转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
等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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