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第10条第2款规定:“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分社
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20条第2款规定:“分社
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 ”
从立法来看,分社属于旅行社的分公司。
《旅行社条例》第11条规定:“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
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
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
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
21条第1款规定:“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
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服务网点属于旅行社的分
支机构,要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有对外进行经营的权利。 但是
立法对服务网点的经营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其经营范围只有2项内容,即
“招徕旅游者”和“提供旅游咨询”,另外还可以“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
旅游合同”。
分社、服务网点属于旅行社的分支机构,虽然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是具
有对外经营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应当使用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对外签订合
同。 但是方便经营的角度来讲,可以通过授权分支机构加盖自己印章对外签订
合同。 具体合同效力问题参见前文 “分社能否以自己名义和游客签订旅游合
同? ”此处不再赘述。
关于旅行社如何使用公章才能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的问题,一些旅游行政机
关曾做过调研,并下发过指导性的意见通知,笔者也参与过这项工作,下面就是
笔者所在单位于2013年下发过的一个文件,希望能够对旅行社建立、健全公章
管理制度,合理规避法律风险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