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
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
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可以看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3种形式,分别
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那么“其他形式”又包括什么呢? 《合
同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
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
同法第10条第1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这
里法律明确了“行为”属于订立合同的其他形式。 这种情形主要是指:行为人不
直接用口头或书面语言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
表示;其法理在于:一个人的行为在特定场景下依社会常识及人之常情,都能够
推断出其行为的意思,于是法律就确认了其法律效力。
《旅游法》第57、58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
立合同。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那么这种法
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旅游合同必须为书面形式呢? ”《合同法》第36
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
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37条
也明确:“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
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某一合同要采用一般书面形式订立,但事后双方未按书面形
式订立合同,其法律后果可归结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原则上,合同不成立;第
二
,例外情形下合同成立。 该例外情形是指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条件1:一方已经
履行了主要义务;条件2:对方接受。 正确理解这两个条件,必须注意:只需一方
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即可;一方已经履行的部分在“量”上已经达到了主要标准;
此时成立的合同是原意思表示的合同,而非仅仅是已经履行部分的合同。 实践
中,如果游客交付了团款而旅行社也予以接受,则表明游客已经履行了主要合
同义务,而旅行社也予以了接受,旅游合同已经成立,对旅行社与游客双方来讲
已经进入了合同的约束之中。 因此,旅行社所认为的“因为没有签订合同而不受
约束”的想法是不成立的,如果此时旅行社违约,则要向游客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