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能够产生订立合同的法律
后果。 那么,行为人的“不作为”能否产生相关的法律效力呢? 不作为,是指行为
第 二 篇 旅 行 社 合 同 签 订 篇 103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人既不用语言(包括口头、书面语言),也不用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
式进行意思表示。 应该说不作为是一种沉默形式,沉默形式的法律意义受到法
律的严格控制,仅在以下2种情形下才具有意思表示的效力:
情形1,法律明文规定了“沉默”的法律效力。 涉及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
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 也可以拒绝购
买。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民法通
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
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
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
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
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但是,其他共有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
情形2,当事人有事先的约定。 比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一方的沉默
不作为产生相关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旅游法》
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
104项所载内容。
《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
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
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
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
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
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如何科学设计“旅游行程安排单”来避免法律风险?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
本)》第2条规定了“旅游行程安排单”的主要内容,这是旅游合同的核心,也是
旅行社违约、违规风险的“集聚地”,准确掌握这些内容,对于旅行社签订旅游
合同来讲至关重要。 下面,笔者就逐项分析相关款项,从而帮助旅行社规避法
律风险:
一、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
此项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就本项来讲,旅行社一般都做得比较全面,从哪里出发,途径哪些地方,游
览哪些项目,从哪里返程。 但是,旅行社需要注意的是“线路行程时间”是按自
第 二 篇 旅 行 社 合 同 签 订 篇 105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然日计算的,并且包含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的也按1日计算。 例如:浙江3日
游,第一天从青岛出发,第三天从浙江返回。 有些游客不了解行程时间计算方
法,往往在行程结束后质问旅行社明明约定是三日游,其中在途时间太长,而
且往返时间加起来也不足72小时。 这时,旅行社可以此款项进行解释,从而打
消游客的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