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在旅游过程中组团社一般都要委托旅游目的地的地接社承担相关接待事
宜,因此,整体旅游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个这样的合同链:游客——组团社——地
接社,游客与组团社之间是旅游合同关系,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是委托合同关
系,实践中这种委托合同表现为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的“传真确认件”。 从《合同
法》原则来看,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应当亲自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因为旅游合同
的空间性、时间性等行业特点,决定了组团社承诺给游客的大部分业务都要由
地接社来完成,这必然就存在一种业务委托。 但是,当组团社将其业务,尤其是
主要业务对外进行委托时,必须征得游客的同意。 《旅游法》第100百条规定:“旅
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0元
以上30000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
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三)未征
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另外,《旅游法》第
60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条例实
施细则》第34条第2款规定:“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
《条例》第36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
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同时,第55条明确了相关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