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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过程中的侵权责任类型
    2023-12-11 信息编号:1329223 收藏
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动物侵权问题比较复杂,笔者梳理了相关案例,大致可
以分为以下 3 类:
第一类:动物园中的动物侵权
例如:导游带领团队游览动物园的过程中,游客被动物咬伤。 这种情况下,
旅行社、动物园是否承担责任呢? 基本可以分为 2 种情况:第一,动物园没有尽
到管理职责。 这种情况下,因动物园的服务存在瑕疵导致游客受伤,游客可以追
究旅行社的违约责任,也可以直接追究动物园的侵权责任。 第二,动物园证明自
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游客受伤是由自己的原因引起的,比如:擅自攀爬动物
栏杆等。 此时,因动物园已尽到管理职责所以不会对游客承担动物侵权责任,而
作为旅行社来讲,损害的发生也是游客自己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也不应
承担违约责任。 游客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第二类:景区内动物侵权
【案情回放 1】
2012 年 5 月 21 日, 来自河北的刘女士和 3 名好友一同前往深圳东部华侨
城游玩。 10 时许,四人来到火鸟山景区。 刘女士看见景区内放养两只的天鹅,一
只在路边,一只在水里。 当刘女士站在一座小型木桥上拍摄水中天鹅时,一只天
鹅突然攻击并追啄刘女士。 惊吓之中,刘女士本能地往后躲让,期间被桥面上的
木质防滑条绊倒,腰部撞在了木桥护栏,受伤倒地。 剧烈疼痛致使刘女士无法站
立和移动。
受伤后,刘女士被 120 急救车送往深圳市盐田区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
椎体骨折。 5 月 23 日,医院为刘女士进行了皮椎弓根棒复位、内固定手术。 7 月
16 日,刘女士伤情好转出院,共住院 56 天。医院方面表示,待刘女士骨折愈合后
取出内固定,一个月后复查,病情变化随时复诊。 8 月 15 日,刘女士回到河北永
年县第一医院复查,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8 月 23 日,刘女士委托广东南天司法
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根据该鉴定所出示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刘女士
196伤残等级被评为九级。
针对此案涉及的责任问题,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侵权法》第 78 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她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
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天鹅(侵权动物)的饲养人以及东部华侨城景区的
经营者,对饲养的天鹅具有安全管理义务,对游客的人身安全具有安全保障义
务。 因此,饲养人应当知道天鹅具有突发性攻击人的习性,如果东部华侨城经营
者并未对天鹅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疏忽或者放任天鹅在景区游客旅游路线
上行走,并对游客攻击的话,理应对游客受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侵
权赔偿责任。
资料来源:《羊城晚报》地方版 2012 年 12 月 13 日
ycwb/ePaper/ycwbdfb/html/2012-12/13/content_34255.htm?div=1
【案情回放 2】
2009 年 5 月,陈女士与被告旅行社签订了《四川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并支
付了旅行费用,与同伴一起组团出游。 在旅途中,陈女士在旅游景区观赏时被猴
子咬伤了左小臂,经过医院治疗,陈女士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陈女
士找到被告旅行社多次协商解决,但被告拒不赔偿相关费用。 无奈之下,陈女士
只有起诉至锦江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 被告旅行社
却认为,自己履行了合同规定义务,没有违约行为,虽然陈女士被猴子咬伤是事
实,但旅行社并不存在过错。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女士在旅游过程中受伤,
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负有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防止危害发生的合同
义务。 因旅行社未举证证明向陈女士履行了告知和安全警示义务,旅行社履行
合同义务存在瑕疵。 因此,旅行社应对陈女士在旅游过程中受伤所造成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锦江法院判决被告旅行社赔偿陈女士损失 17000 余元。
资料来源:《成都日报》记者晨迪
cdrb/html/2011-06/30/content_1313316.htm
【法律评析】
旅游过程中,上述类似问题并不少见。 从上面两个案例来看,都涉及动物侵
权的问题,但是这种侵权又不属于“动物园动物侵权”的类型,而是景区内“散养
动物”的侵权。 作为被侵权人分别向景区、旅行社主张了赔偿诉求。 游客与旅行
社签订了旅游合同, 保护好游客的人身安全是旅行社合同义务的必然内容,基
于合同相对性原理以及违约责任无过错归责原则,游客可以向旅行社提起违约
第 四 篇 旅 行 社 合 同 履 行 篇 197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之诉,此时,旅行社可以通过请求法院将景区追加为第三人来一并解决赔偿纠
纷问题;同时,景区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尽到必要的安全保护措
施,来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否则应当向游客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 78
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
减轻责任。 ”所以来讲,只要游客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景区应当向游
客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景区存在动物,那么旅行社尤其是景区承担动物侵权的风险非
常高,这是基于动物侵权“无过错归责原则”所决定的。 在这种归责的前提下,景
区无法通过举证自己无过错,尽到了提示、保护措施等来规避赔偿责任。 其免责
条件只有一个,那就是游客自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比如旅行社、景区都提醒
游客不要对动物喂食,景区也派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阻止,但是游客不听从警
示,仍然向动物投掷食物,结果被动物咬伤,在这种情况下,因游客存在重大过
失,没有对自己的安全尽到注意义务,旅行社、景区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下面
列举案例说明:
1998 年 6 月, 投诉人周某参加四川省国际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旅游团。 6
月 14 日下午 7 时许,旅游团乘汽车至松潘县甘海地段时,一些旅游者提出要上
厕所,导游与司机商量,将车停在了一个有厕所的商店门口,导游告知厕所在商
店的后面,并引导旅游者到厕所的门口。 这时走在最后的周某没有直接上厕所,
而是经过厕所门口向大约离厕所 5 米处的土堆走去,被此地大树下拴着的狗咬
伤。
事故发生后,导游为周某的伤口进行了应急包扎处理。 到达九寨沟的宾馆
后,将周某送到九寨沟镇医院进行医治,由于此地没有狂犬疫苗,导游向其所成
都市某旅行社报告,要求旅行社接站并安排医院和准备好狂犬疫苗。 16 日导游
将周某送上车返成都。
本案当事人周某在旅游途中被狗咬伤,其提出由旅行社承担责任并赔偿损
失的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理由是:旅行社在提供的旅游服务中
没有过错。 旅游途中,应旅游者的要求,中途停车上厕所,导游的此行为并无不
当。 导游在停车后告知的了厕所的具体位置,并将旅游者引导到厕所门口,已经
履行了导游应尽的义务。 周某下车后,并未按导游告知的具体位置和引导的路
线上厕所,而是向厕所后面 5 米处拴狗的土堆走去,从而导致被狗咬伤的后果。
第三类:旅游项目范围内涉及的动物侵权
198【案情回放】
2011 年 4 月 30 日,姜女士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普吉岛旅游团,在进行线
路中包含的深潜项目时右脚被海蛇咬伤,到当地医院住院治疗,无法参加后续
的旅游项目。 姜女士认为,深潜项目并非自选项目,被告未告知会有凶猛海蛇可
能袭击游客,为此自己多次向旅行社要求赔偿事宜,但旅行社一直推诿,后诉至
法院,要求旅行社支付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飞机升舱费、营养费、护理费、退
还团费、翻译费共 5 万余元,并就此事在北京晚报登报公开道歉。
旅行社辩称,姜女士参加的深潜项目非原行程安排中的必选项目,并且旅
行社在其网页上、确认单上、合同补充条款及深潜活动培训等处多次提醒姜女
士注意人身安全,并在姜女士受伤后积极救助,旅行社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
救助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发给姜女士的旅游行程可以看到,姜女士参加的
深潜项目的地点是旅行社安排的景点之一,也是旅行社推介的自费项目,且旅
行社负责代为收取费用,因此,姜女士参加的深潜不属于旅游经营者安排在旅
行行程中的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 虽然旅行社在其网页、行程确认订单中均以
格式合同形式警示游客在游泳、漂流、潜水等水上运动存在危险,参与前需根据
自身条件并充分参考当地海事部门及其他专业机构相关公告及建议后量力而
行。 但旅行社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海岛深潜项目中提示过游客在该海域深潜可能
受到有毒动物的攻击。 因此旅行社未能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姜女士人
身和财产损失的合理部分旅行社应当赔偿。 但姜女士作为成年人,亦应考虑到
深潜等项目具有一定风险,且旅行社在姜女士受伤后,积极救助,故旅行社对此
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姜女士负次要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旅行社支付姜女士医
药费、误工费、交通费、升舱费、团费共计17000 元。
资料来源:cqn/news/zgzlb/diliu/566073.html
【法律评析】
这个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游客虽然也受到了动物的侵权,但是这类动物
并没有饲养人或管理人,因此,从侵权责任的角度来看,是不能适用“动物侵权”
相关法律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 7 条第 1 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
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笔者认为,这条司法解释是对《侵权责任法》第 37
第 四 篇 旅 行 社 合 同 履 行 篇 199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条的细化。 《侵权责任法》第 37 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
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
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这两
个法条都是对一定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所设定的 “安全保障义务”。 在这种情形
下,对于侵权人来讲是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作为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在其
组织的活动范围内,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来避免危险的发生。
本案中,姜女士基于诉讼方便,向旅行社提起了违约之诉,要求其承担违约
责任,理由是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从整个案例来看,旅行社存在的主
要过错在于安全保障义务提示过于抽象。 旅行社确实在其行程确认订单中向游
客做出了提示,明确了游泳、漂流、潜水等水上运动存在危险,参与前需根据自
身条件并充分参考当地海事部门及其他专业机构相关公告及建议后量力而行。
但是,《旅行社条例》第 39 条第 1 款规定:“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
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
生的必要措施。 ”那么这些游览项目有哪些危险? 比如潜水项目中会遇到海蛇等
有毒动物。 针对这些危险性项目什么游客不能参加? 参加的游客又要采取哪些
措施来避免危险? 对于这些问题旅行社都没有明确说明,也没有指导游客做好
必要的应对措施,因此,旅行社的确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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