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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物店“假一赔十”销售宣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23-12-11 信息编号:1329217 收藏
旅行社组织游客游览活动中,一般会安排购物,当前,一些购物店为招徕游
188客,宣传自己的旅游产品会打出“假一罚十”之类的销售承诺,那么一旦游客在
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店购买的物品经鉴定为“假冒伪劣”商品,那么游客能否要求
商家承担“十倍”的赔偿,旅行社又有何责任呢?
【案情回放】
被告包中鹏系北京市张家湾精古隆红木家具厂业主。 2004年 11 月 27 日,
原告单学泽与包中鹏签订了家具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单学泽购买包中鹏生产
的材质为红酸枝木质家具共计 21 件(含沙发、茶几、床、床头柜、餐桌、餐椅、衣
柜、梳妆台、梳妆凳),家具价值 73500 元。 双方在合同违约责任中约定:家具材
质为红酸枝,真材实料,假一罚十。 2004 年 11 月 30日,包中鹏将上述家具送至
单学泽家中并向买方出具了 73500 元的发票。 单学泽在使用该家具时对家具材
质产生了怀疑,遂于 2005 年 4 月 1 日将所购买家具中的一件餐椅,送至北京市
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材质种类的鉴定,鉴定结论为,“该家具不符合红酸枝
木类必备条件”。 单学泽以此鉴定结论为依据将包中鹏诉至法院,要求包中鹏按
合同约定“假一罚十”的承诺赔偿其735000 元。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原审
法院委托北京市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其余 20 件家具进行了材质鉴定, 鉴定
部门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红木)》对送
检家具进行了鉴定,检验结果为:所检 20 件产品的用材均不能称为全红酸枝木
(非红酸枝材质主要存在于边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5) 朝民初字第 12129 号民事判决,认
为:单学泽与包中鹏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假一罚十”
的约定并不侵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而发生
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 包中鹏销售给单学泽的全部家具均不符合双
方签订合同中关于“家具材质为红酸枝,真材实料”的约定,包中鹏在合同中作
出“假一罚十”的承诺,是对自己设定的义务,使合同的相对方取得“假一罚十”
的权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包中鹏应当向单学泽履行
赔偿的义务。 鉴于包中鹏销售的家具,非红酸枝材质主要存在于边材,根据其违
约情节及程度,法院将酌情判定包中鹏的赔偿数额。 因包中鹏的抗辩没有事实
及法律依据,且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对其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原审法院于 2006 年 12 月判决:一、包中鹏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
付单学泽违约金三十六万七千五百元;二、驳回单学泽其他诉讼请求。
2007 年 3 月 23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
包中鹏销售给单学泽的全部家具的主体用料系红酸枝木,存在的非红酸枝材质
第 四 篇 旅 行 社 合 同 履 行 篇 189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主要用于边材的违约情节,包中鹏应该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另外,包中鹏与单
学泽约定的“假一罚十”条款的“假一”前提不完善,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
况及程度,酌情判定包中鹏承担相应的违约数额是适当的,本院应予维持。
资料来源:china/blog/zhuanti/faren/2007-07/24/content_8570758.htm
【法律评析】
这个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当然学者对此的争议也较大。 原告购买的家
具价格为 73500 元,按照“假一罚十”的约定,因家具存在非红酸枝材质,商家应
当赔偿消费者 735000 元,而最终法院判决商家的赔偿额为 367500,也就是家具
价格的 5 倍,那么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为何合同约定为“假一罚十”而最终确
成为了“假一罚五”? 对此,笔者分析如下: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一)旅游...
    12-11
  • “报价不同行为”不构成违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2款规定:“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第四篇旅行社合同履行篇187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
    12-11
  • “报价不同行为”不构成违约
    一个产品在不同地方卖出的价格不一样,只要符合物价法律规定,则属于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正如同样的矿泉水机场的价格必然高于小超市。所以说,旅行社的这种经营行为并不构成违约。实际上,一些旅行社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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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拼团”出游中,由于游客是在不同旅行社报名签约后由出团旅行社统一安排游览活动,所以会出现不同游客所负团款不同但却享受了同样服务的问题,旅行社在实际经营中也会经常遇到游客的疑问,对此笔者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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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导游能否只携带“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带团?
    我国实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家旅游局或省级旅游局为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这个证书属于资格证,并非上岗证。《旅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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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过程中导游遗漏景点的行为构成违约。《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共有5种,分别为:补救措施、继续履行、违约金、赔偿金、定金。其中,继续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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