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过程中导游遗漏景点的行为构成违约。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共有
5 种,分别为:补救措施、继续履行、违约金、赔偿金、定金。 其中,继续履行,是指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要
求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继续按照原合同所约定的主要条件完成合同义务
的行为。 如果旅游行程结束,导游遗漏了景点,而游客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
即按照原合同的约定“补游”遗漏的景点,这种主张能否合理? 应该说,这种要求
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合同法》第 110 条规定了 3 类不适合继续履行的情形:(1)法律上或者事
184实上不能履行;比如,王某看中李某手上的一块玉,于是签订了合同,但是李某
不慎将玉打碎,由于玉已经不存在了,王某当然不能要求李某继续履行。 (2)债
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比如游客要求“补游”景点就属于
此类,一方面不适于要求旅行社强制履行,另一方面因遗漏景点而补游花费太
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
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