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走失在旅游过程中时常发生,尤其是在自由活动期间,由于导游没有与
游客在一起,并且游客对当地环境也不熟悉,发生这种情况的概率较高。 作为导
游需要尽到以下义务才能免除法律责任:一是注意义务,即及时预见这种情形发
生的可能性,将自己手机号码留给游客,并记下游客的联系方式;二是提示义务,
即告知游客不要远离活动场所,以免迷路;三是救助义务,即一旦发生游客走失
事件,一方面要及时组织寻找,另一方面要立即报警,不要错过最佳救助时机。
【案情回放】
刘先生夫妻二人与 A 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参加“北欧之旅”。 2010年 7
月 17 日上午 11 时,他们夫妇随团在丹麦哥本哈根下车,自行游览。 由于该地老
城区的路都是斜的,他们迷失了方向,直至当天下午 1 时,才找到集合地点,但
超过了原定集合时间,导游和旅行车已经离开。 二人一边通过公用电话托北京
朋友联系旅游公司总部,一边报警,但未果。 后来,二人在一个华人导游的帮助
下,过海关、乘轮渡辗转进入瑞典赫尔星堡。 历经12 小时,才见到了前来接人的
导游和领队。 后刘先生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后法院判决,旅游公司书面赔礼道
歉并负担部分交通费。
【法律评析】
旅游公司的出团通知中已写明紧急联系电话、领队的手机电话,并提醒刘
先生夫妻携带电话,记清楚下车地点和大巴车号。 原告二人并未听从,导致在没
有找到集合地点时,无法与导游取得联系。 但是,旅游公司在二原告走失后未第
一时间报警,错过了最佳的救助时间,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 四 篇 旅 行 社 合 同 履 行 篇 175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