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大热汇!
发布信息
商旅出行信息
当前位置:大热汇 > 商务服务 > 商旅出行
    旅行社遗漏景点的赔偿范围
    2023-12-11 信息编号:1329202 收藏
旅行社在组织游览过程中如果遗漏了景点, 那么赔偿范围应当如何确定?
对此,旅行社普遍认为,只需将景点门票退还给游客即可。 游客则普遍认为,如
果旅行社遗漏了景点,应当以行程日数为基础,按比例扣除团款。比如:行程为 5
天,团款为 5000 元,这样每天的团款为 1000 元,如果旅行社第四天遗漏了景
点,则应当扣除当天的 1000 元团款返还给游客。 国家旅游局出台的《旅行社服
务质量赔偿标准》 第 10 条规定:“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
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标准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
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
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
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5%的违约金。 ……” 按照国家旅游局的要
求,如果遗漏景点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
同额违约金,那么这个“合理费用”的范围又是什么呢? 对此规章并没有明确,那
么到底遗漏景点的赔偿额度如何计算呢?
笔者在这里设计一个模型:假设旅游总费用为 100 元,其中交通、食宿、导
游费、利润等费用为 70 元;3 个景区门票等费用每个 10 元,共计 30 元。 如果遗
漏了一个景点,退还 10 元门票费是合理的,那么旅行社遗漏了 3 个景点,是否
仅退还游客 30 元的门票就可以了? 这个结论显然是荒谬的,因为那等于游客没
172有进行任何游览而交付了全部食宿、交通、导游费、利润等费用,因此,对于游客
来讲旅行社遗漏景点除了门票这个“显性损失”外,一定还存在一个 “隐形损
失”,那么“隐性损失”的范围是什么呢? 游客进行异地旅游,需要克服食宿、交通
等实际障碍,同时还要满足旅行社的利润、导游员的劳动收入等等,当游客“克
服”了这一切“消费负担”后,才能享受到景点这个旅游产品。 换句话说,就是这
些“消费负担”支撑着这个旅游产品,因此,当游客享受不到这个旅游产品时,那
么这些“消费负担”对于旅游产品的贡献率就大大打了折扣。 所以说,隐性损失
的内涵应该包括:食宿、交通、导游费、利润等费用。 所以,笔者认为,遗漏景点的
损失赔偿包括 2 个部分:显性损失和隐形损失。 显性损失是门票的价格;隐形损
失是食宿、交通、导游费、利润等消费负担对旅游产品的贡献率。
分析到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旅行社认为遗漏景点的赔偿范围仅应当为门
票价格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那么游客的认识又是否正确呢? 按照上述法律模
型来看,从理想的状态来分析,100 元的团款,行程为 3 天,每天 1 个景点,每个
景点门票为 10 元。 在这个 100 元的旅游消费合同中 70 元为消费负担,30 元为
旅游产品,但遗漏一个景点时 70 元的消费负担就折价了 1/3,因此,遗漏一个景
点的损失赔偿额应当为:(10 元门票的显性损失)+(70/3,即 23 元的隐性损失),
共计 33 元。 基本上是整个团款的 1/3。 如果这样来分析,好像游客的主张比较合
理,在本案中,游客在诉讼中也提出过这样的主张,即“以 5 天旅游总团费的日
均价为标准,赔偿其最后两天未参与行程的损失”,但法院没有支持。 究其根本
原因,这里面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第一,每个景点的重要程度在整个游览行程
中不同,不能统一衡量。 比如在整个青岛的行程中,崂山景区的重要程度明显高
于八大关景区;第二,游客对于未游览景点是否存在过错。 比如本案中,因为崂
山景区的协商问题出现异议,游客放弃了最后两天的行程,对此其行为扩大了
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也提到这两点:第一,关于赔
偿的标准问题。 由于旅游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游览特定景区, 旅途中的住宿、餐
饮、交通等均为实现这一合同目的而产生的必要支出,故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
无法游览崂山北九水景区而造成旅游价值的损失应结合“特定景区在旅游合同
中的重要性”进行综合考虑。 被告主张赔偿标准只能按没有游览的项目计算的
答辩意见缺乏理据,不予采纳。 第二,游客扩大损失问题。 原告虽未能按约定游
览崂山北九水景区及其后景区,但从中山市旅游局出具的《游客投诉情况说明》
反映,原告在纠纷发生后,未能冷静处理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对此亦应负一
定的责任,且原告已接受了被告提供的全部住宿及往返交通服务,故其要求被
告以 5 天旅游总团费的日均价为标准, 赔偿其最后 2 天未参与行程的损失,显
第 四 篇 旅 行 社 合 同 履 行 篇 173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然不合理。 据此,本院结合本案旅游目的的实现及旅游品质的损失等情况,酌情
认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损失 18000 元(每人 900 元)。
通过全部的分析, 本书认为遗漏景点损失赔偿额的范围应当如此确立:以
旅途中住宿、餐饮、交通、导游服务等为实现合同目的的必要支出为基础,结合
“遗漏景区在旅游合同中的重要性”和“旅行社和游客对损失的过错程度”来综
合确定。
  • 旅行社能否以不可抗力免责
    法院在本案的审理中认为:被告作为专职旅游服务行业的公司,应当在旅游出发前对目的景区的相关信息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尤其应当密切关注可能对行程产生影响或阻碍的气象变化及其它自然现象,以确保原告...
    12-11
  • 旅行社遗漏景点的损失赔偿额该如何计算?
    【案情回放】2010年1月27日,原告林某某等20人(甲方)与被告中山某旅行社(乙方)签订《广东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参加被告组织的“济南、泰安、曲阜、淄博、青岛双飞五天纯玩团”线路旅游。...
    12-11
  • 为何出现了“台风”而影响了旅游行程,旅行社不能 以不可抗力免
    【案情回放】王某等4人与A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一份,约定由A旅行社组织王某4人于9月13日、14日到城市周边的海岛旅游。9月12日,王某获悉取气象部门发布了台风警报,随即与旅行社联系,询问行程是否有变,被...
    12-11
  • 游客在酒店摔倒受伤,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游客参团旅游,一般都会在旅行社安排的酒店入住。如果游客在酒店受伤,出于维权或诉讼的方便,会向组团社主张赔偿。此时,组团社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多少违约责任,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关键点有2个,一...
    12-11
  • 岁的宋某夫妇因赴美旅游,将皮包丢失,将旅行社告上法院
    。日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11年5月,73岁的宋某夫妇与旅行社签订了到美国旅游的出境旅游合164同,手续办齐后便从北京出发前往美国纽约游玩,次日早上宋某在旅馆餐厅用餐时,宋某的丈夫...
    12-11
  • 旅游过程中游客物品丢失,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赔偿 责任?
    旅游过程中游客物品被盗丢失产生的纠纷困扰着游客和旅行社,如何采取第四篇旅行社合同履行篇161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必要的措施避免类似问题发生、出现纠纷后如何区分主体责任等,需要旅...
    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