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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活动期间,游客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失,旅行社 是否要承担赔
    2023-12-11 信息编号:1329194 收藏
旅游过程中,旅行社一般都会安排游客进行自由活动,《团队国内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明确的自由活动期间包括了 4 种情形,分别为:(1)《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
第 四 篇 旅 行 社 合 同 履 行 篇 159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的自由活动期间;(2)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3)每日行程开始前、结
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4) 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
个人活动期间。
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可能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形较多, 例如:
第三人抢劫、盗窃,交通意外,海边观赏潮汐而被海上卷走等。 旅行社对于这种
意外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旅游法》第 70 条第 3 款规定:“在旅游者自行
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
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
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
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以看出,在自行安排活动期
间,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相对较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提示义务”。
游客来到一个相对陌生的环境旅游对于周边可能存在的危险性无法预料,作为
旅行社要将相关安全注意事项进行必要的提示。 比如,导游组织游客在海边自
由活动,一些游客为了近距离观赏大海就站在了堤坝上远眺或照相。 这种游览
行为是非常危险的,当地导游以及居民非常清楚海浪的冲击随时可能将站在堤
坝上的人卷入大海,而对于外地游客来讲是无法预料到这种危险的,对此,游客
要尽到相关提示义务,阐明周边环境可能存在的危险性,游客禁止实施的行为
等。 二是“救助义务”。 对于自由活动期间,游客发生的危险要尽最大努力实施救
助。 笔者在工作实践中发现旅行社合同中曾出现过这样的条款:“游客在自由活
动期间结束后不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集合的,由游客自行到住宿酒店,对此产
生的损失旅行社概不负责”。 如果导游在带团过程中按照这种条款的指引来操
作,可能就会产生重大的安全问题。 游客没有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是否因为在自
由活动期间发生了意外,比如迷路、交通安全等。 对此,旅行社都没有掌握了解,
更谈不上实施救助义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