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在合同中告知游客“
随着在游览项目中安全事故的频发,目前,一些旅行社越来越重视风险告
知义务,例如在合同中告知游客“请视自身身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项目游
玩”等。 但是否旅行社如此操作就真的可以规避法律风险,不承担违约责任呢?
【案情回放】
退休老干部吴某与老伴同 A 旅行社签订一份泰国旅游合同,行程包含越野
摩托车、骑乘大象等项目。 出发前,旅行社召开行前说明会,并书面告诫游客“要
量力而行,视自身身体情况而定,选择适合自己的项目游玩”。 当时,老吴夫妇也
签名确认“已详阅并熟知以上内容”。 后在旅游过程中,吴某参加了越野摩托车
游玩项目,活动中受伤。 因与旅行社不能达成赔偿协议,而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吴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
任。 首先,旅行社在订立旅游合同前,并未就旅游项目的设置进行特别的风险告
知。 其次,虽然在《行前说明会》中,旅行社曾告诫旅游者要注意人身安全,但未
要求旅游者作出“视自身情况而定”的项目选择,而随团导游也未就越野摩托车
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强调,因此,旅游者不足以对这一旅游项目可能存在
158的风险作出准确的判断。 再次,旅行社虽随团派遣导游,但未陪同参与越野摩托
车项目。 在安全人员介绍这一旅游项目时,旅游者在不具备语言沟通能力的情
况下,直接影响其进一步了解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从而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
【法律评析】
实践中,旅行社对于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个比较集中的误区,即认为“只要
告知了游客游览项目的风险,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完全尽到,因此就不应该
再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这种告知过于抽象,旅行社作为专门的旅游企业对于
项目的危险性,适合的具体人群等应当非常清楚,但是游客作为一般的消费者
却并不明白哪些项目具有危险性、危险性在哪里、自己是否适合参加等。 旅行社
这种抽象的告知难以使游客规避具体的潜在风险,因此旅行社在履行安全保障
义务时是存在瑕疵的,应当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实践指引】
结合以上的分析,本书认为旅行社可以从以下 3 个方面进行操作,来履行
危险项目组织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一,对行程中安排的旅游项目进行评估,列明存在潜在风险的游览项目,
并说明其危险性。 这样可以使游客清晰地知道危险项目的范围,从而引起重视。
第二,在合同中全面、详细地告知不适于参加风险项目的人群及理由,适于
参加人群的注意事项。 这样可以使游客明确的判断自己是否适于参与,从而便
于合理选择。
第三,实际游览时,导游协助游览项目经营者对安全注意事项、应当采取的
措施、危险处理方法等进行强调,再次强调不适合参与的人群;另外,导游或项
目经验者要全程参与该游览项目,从而便于做好即时性的安全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