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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在酒店摔倒受伤,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3-12-11 信息编号:1329198 收藏
游客参团旅游,一般都会在旅行社安排的酒店入住。 如果游客在酒店受伤,
出于维权或诉讼的方便,会向组团社主张赔偿。 此时,组团社是否承担违约责
任,承担多少违约责任,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关键点有 2 个,一是游客自
身是否存在过错,尽到了与自己能力相当的注意、避免风险的义务;二是酒店提
供的住宿服务是否存在安全保障方面的瑕疵。 下面引入 3 个案例,分别阐述旅
行社不承担、部分承担、完全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案情回放】
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张阿婆参加了本市某旅行社组织的浙江仙华5 日游,旅途第二天晚上,张阿
婆在旅馆卫生间内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 于是张阿婆将旅行社告
166上法庭,要求支付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赔偿款共计 16 万余元。
虹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旅行社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审判决不
予支持张阿婆的诉讼请求。 张阿婆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日前,二审法院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5 月中旬, 张阿婆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浙江仙华 5 日游, 团费 530元/
人。5 月 19 日晚,也就是旅途的第二天晚上,张阿婆在住宿的旅馆卫生间内摔倒
致左股骨颈骨折。 经鉴定,伤势达到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张阿婆认为,自己是因为卫生间地面上有积水而不慎滑倒受伤。 卫生间是
旅行社安排住宿的一部分,因此卫生间的安全也是旅行社提供安全保障的一部
分。 旅行社未确认住宿房间存在安全隐患,也未尽说明和警示义务,存在住宿安
排不当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因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张阿婆将
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赔偿 16 万余元。
被告旅行社称,张阿婆是在住宿房间内由于自身不慎摔倒,对此旅行社根
本无法预计也无法避免。 事发后,旅行社对张阿婆积极救助,包括紧急将她送医
院治疗,及时护送回上海并联系家属等等。 旅行社已将旅游费 530 元退还给张
阿婆,并垫付了医疗费 279.4 元。 综上,旅行社认为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
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同意承担责任。
资料来源:《新民晚报》 通讯员:丁忆宁 记者:袁玮
news.sina/o/2010-12-06/143418437357s.shtml
【法律评析】
本案中原告提出旅行社应当赔偿的理由主要有两个, 一是旅行社未尽安
全警示义务;二是房间存在安全隐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8 条第 1 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
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
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这种告知义务不能无限扩大,原告作为一位具
备生活经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此类空间内可能发生的风险有明确的
认知和避免能力,因此无需旅行社再次予以明确。 另外,原告没有提出相应的
证据予以证明房间存在安全隐患, 因此无法认定旅行社提供的住宿安排存在
违约行为。 综上,张阿婆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 四 篇 旅 行 社 合 同 履 行 篇 167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案情回放】
旅行社部分承担违约责任
樊某参团旅游,A 旅行社组织。 到达旅游目的地后,A 旅行社安排大家在宾
馆吃早餐。 期间樊某去上厕所,谁知过道十分湿滑,樊某重重摔倒在地,左腿受
伤。 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樊某认为,A 旅行社提供的宾馆存在安全隐患导致
其受伤,已构成违约,因此,以旅行社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药费、残疾
赔偿金等共计 11.2 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旅行社承担 70%的责任。
【法律评析】
本案中,A 旅行社应否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取决于第三人宾馆提供的服务
是否存在瑕疵。 原告樊某上厕所时摔倒受伤,各方对这一事实无异议,但对摔
倒原因有争议。 对此,原告提供了证人,证明当时地面有湿滑情况,而被告及第
三人未能提出相反证据,因此,法院对原告所述的事实予以采信。 鉴于第三人
提供的服务有瑕疵,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厕所及过道地面可能存在湿
滑的情况系常识,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对此有所预见,原告疏于注意而滑倒受
伤,自身也有一定过错,依法可减轻被告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
70%的责任。
【案情回放】
旅行社完全承担违约责任
王女士参加了 A 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 到达目的地后经当地 B 旅行社安
排入住了酒店。当晚旅行社组织游客活动,王女士依约去酒店大厅集合。因王女
士没有找到电梯口而走了侧面的过道。 当时,过道没有开灯,王女士便在摸索中
下楼,谁知脚下一空不慎摔倒。 随即,王女士被送往医院。 后王女士将组团 A 旅
行社、地接 B 旅行社告上了法庭,酒店未开楼道灯,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
务被追加为该案的第三被告。 法院最终判决 A 旅行社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律评析】
A 旅行社作为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B 旅行社作为旅游目的地的旅
游经营者,酒店作为提供旅游住宿服务的辅助服务者均应对王女士的旅游出行
住宿活动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酒店在其住宿区域通道内未开灯确保夜间行走
168安全,致使王女士摔倒受伤,违反了其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A 旅行社作为
合同相对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
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
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
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
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
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