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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过程中游客物品丢失,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赔偿 责任?
    2023-12-11 信息编号:1329196 收藏
旅游过程中游客物品被盗丢失产生的纠纷困扰着游客和旅行社, 如何采取
第 四 篇 旅 行 社 合 同 履 行 篇 161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必要的措施避免类似问题发生、出现纠纷后如何区分主体责任等,需要旅行社具
体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2
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
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损失是由于
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
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二)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
件造成的;(三)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四)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
性造成的。 ”本条对于游客出行所带的物品做了一个分类,即“行李物品”和“随身
物品”。 对于“随身物品”来讲,主要包括: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旅行社对
此无保管义务,对于这类物品丢失,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当提示游客随身
携带,不要放入行李物品中。对于“行李物品”来讲,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最高人
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指出了该法条的适用规则:第

,合同明确约定了旅行社对于游客的行李物品负有保管职责的,若发生行李物
品丢失,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当然这种合同约定可以体现在旅游合同中,也
可以体现在双方单独订立的保管合同中。第二,本条仅是规定旅游车上行李物品
的丢失问题,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其行李物品在飞机、火车、轮船上丢失或损毁
的,由铁路、航空等部门依据《民用航空法》《铁路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赔
偿。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旅行社代管游客的行李物品属于合同附随义务,附
随义务的范围应当“与合同目的密切相联系”为限。在景区游览过程中,要求游客
随身携带大量行李物品进行游玩显然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 此时旅行社应当尽
到合同附随义务,代管游客行李物品,实践中通常是将其放置于旅游车内;并且
此时旅行社更能经济、合理、有效地控制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
除了旅游大巴行李物品丢失的问题外, 还有 3 个时间段易发生类似问题:
一是在公共运输工具上(如火车、飞机)物品丢失;二是在宾馆、酒店的房间里物
品丢失;三是在就餐等活动中游客随身物品丢失。 笔者认为,这 3 种情形下,旅
行社不负有行李物品保管义务。 主要理由为:第一,从旅游合同目的实现来看,
由游客保管行李物品并不影响其游览景点、愉悦身心的旅游目的,所以不能将
旅行社的合同附随义务扩张到这个范围;第二,从能力控制来看,旅行社没有提
供统一保管全部游客行李物品的能力;第三,从效益原则来看,游客更能经济、
合理地控制潜在风险;第四,从安全保障义务性质来看,这个义务是个双边义
务,游客也具有注意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但此时,旅行社应尽到必要的
提示义务,比如在航班、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中提示游客注意保管好自身的行
李物品;在酒店房间住宿时,请游客锁好门窗,如果有非常贵重的物品应当放置
162于酒店前台或房间保险箱内;对于老年游客等特殊群体,对环境的安全判断能
力较低,在游览、就餐、住宿等过程中导游要尽到更多的警示义务。 下面笔者通
过相关案例分类予以分析:
情形一:在公共运输工具上物品丢失
【案情回放】
2004 年 4 月 30 日,一位许女士电话投诉安徽某旅行社,具体内容为:许女
士参加安徽某旅行社组织的合肥—上海的旅游团,乘火车卧铺,睡觉时丢了一
双价值 600 元的名牌运动鞋,发现后即报了警,列车巡警答应调查,但下车时没
有找到,许女士只能暂时穿着别人的鞋子。 现在许女士以丢鞋子发生在旅行过
程中为由,要求安徽某旅行社赔偿。
资料来源:hefei.gov/n1105/n235791/n237599/n239850/1121942.html
【法律评析】
笔者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来阐述这个问题,一是当事人是否单独约定了
物品保管合同。 从这个案例及分析中可以看出应该不存在这个情况。 二是该物
品是否应当由旅行社代管。 笔者认为,在行程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应当由游客
自行保管行李物品。 具体理由有 4 个:第一,从旅游合同目的实现来看,在火车
上由游客保管行李物品并不影响其游览景点、愉悦身心的旅游目的;第二,从能
力控制来看, 旅行社在火车上没有提供统一保管全部游客行李物品的能力;第

,效益原则来看,游客在火车上保管自身物品更能经济、合理地控制潜在风
险;第四,从安全保障义务性质来看,这个义务是个双边义务,游客也具有注意
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因此,案例中游客应当对自己的行李物品承担保管
义务,不应当追究旅行社的赔偿责任。 但是,旅行社作为具体的旅游的组织者,
应当提示游客注意保管好自身的行李物品,避免发生人身、财产安全问题。
情形二:在宾馆、酒店的房间里物品丢失
【案情回放】
孙某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赴海南 5 日游,晚上在酒店(4 星级)休息时物品被
盗,保险公司赔偿了孙某部分损失后,孙某起诉旅行社继续索赔。 近日,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法院认为旅行社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尽到了应
尽职责,法院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2009 年孙某与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 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海南 5日
第 四 篇 旅 行 社 合 同 履 行 篇 163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游。该合同约定旅行期间的住宿标准为 4 星或同级酒店双人标间。旅行期间,孙
某晚上在酒店休息时物品被盗,丢失现金、数码相机、手机,价值共计5000 余元。
孙某向警方报案,派出所调查时,孙某称自己睡觉时已将房门锁好,但是否关窗
记不清了。 孙某事发时所住酒店在 2005 年已被海南省旅游局认定为 4 星级旅
游酒店。 目前此次盗窃事件已立为刑事案件,正在侦查,孙某收到保险公司赔偿
款 900 元。
旅行社认为孙某被盗是自己原因造成的,旅行社已按合同约定安排孙某入
住在 4 星酒店,旅行社在此事故中没有违约行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与旅行社签订的《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系双方当事人
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已经成立生
效。 合同签订后,旅行社组织了相关旅游活动,并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各
项相关服务。 案件中旅行社已经按照约定提供了 4 星级酒店住宿,尽到了全部
义务,并未有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孙某财物丢失的直接原因系他人入室盗窃
所致,而所丢失财物作为私人财物,特别是在宾馆房间等私人区域,财物所有
人、管理人应当具有直接的保管义务。 孙某要求旅行社承担丢失财物的损害赔
偿责任,不合理地扩大了旅行社义务范围,法院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资料来源:chinacourt/article/detail/id/418970.shtml23
【法律评析】
这个案例来自于中国法院网,从法院的判例中可以看出,法院不支持孙某
的诉讼请求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旅行社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四星级酒
店住宿,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二是在宾馆房间等私人区域,孙某应当对自
己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游客入住酒店房间
后,其应当对自身所带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此时的保管并不影响旅游目的的
实现;并且游客实施保管也更加经济、合理。 但是,作为旅行社此时应当尽到相
关提示义务,例如:请游客锁好门窗,如果有非常贵重的物品应当放置于酒店前
台或房间保险箱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