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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遗漏景点的损失赔偿额该如何计算?
    2023-12-11 信息编号:1329200 收藏
【案情回放】
2010 年 1 月 27 日,原告林某某等 20 人(甲方)与被告中山某旅行社(乙方)
签订《广东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参加被告组织的“济南、泰安、
曲阜、淄博、青岛双飞五天纯玩团”线路旅游。 出发日期为 2010 年 2 月 16 日,收
费标准为 4849 元/人。 行程表显示:第 3 天(2 月 18日)下午由淄博乘车前往青
岛晚入住酒店汇泉王朝大酒店;第 4 天(2 月 19 日)上午在酒店用完早餐后乘车
前往崂山,抵达后进入崂山北九水风景区参观,游毕用午餐,下午乘车前往参观
青岛啤酒博物馆、浏览五四广场,参观 2008 年奥运会主题公园、八大关、青岛啤
酒街,游毕用晚餐,乘车返回汇泉王朝大酒店住宿;第 5 天(2 月 20 日)在酒店早
170餐后乘车前往参观康有为故居,游览台东路步行街后用午餐,后乘车前往机场,
搭乘飞机返回广州,再乘车返回中山,结束行程。 该表底部注明团费包含内容:
(1)交通:来回程经济舱机票(含机场税及燃油附加费)、当地旅游用车、中山至
机场往返专车接送;(2)住宿:4 晚酒店住宿;(3)用餐:全程含 8 正 4 早餐,正餐
餐标 30 元/人/餐;(4)门票:行程内景点首道门票;(5)导游:全程专业领队及当
地专职地陪导游服务(自行活动期间除外);(6)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
2010 年 2 月 16 日,原告等 20 人组成的旅游团在被告一名导游陪同下如期
出发,同日抵达山东。 被告委托当地某旅行社(以下简称青岛某旅行社)一并负
责接待。2 月 19 日,原告及被告导游、青岛某旅行社导游一起乘车来到崂山风景
区时,被告知因大雪封山导致该景区北九水线路无法开放,不能按原行程游览。
此时崂山景区有南线开放,可调换成南线游览,因被告最初认为需原告增补由
北线更换为南线的差价,原告拒绝该调换方案。 后因双方对于行程协商均未能
达成一致, 原告自行乘坐出租车返回酒店, 此后也未按原定行程接受 2 月 19
日、20 日景点及旅游配餐服务。 2 月 20 日,原告按行程安排从青岛乘飞机返回
广州后回到中山,结束旅游行程。
后游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判决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
赔偿损失 18000 元(每人 900 元)
资料来源:责任编辑:龙慧 作者:高尚 zscourt.gov/News/2011/09/13/1829010.shtml
【法律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旅行社能否以不可抗力免责;二是如果构成
违约,那么旅行社遗漏景点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下面笔者对这个案件进行详细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