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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出现了“台风”而影响了旅游行程,旅行社不能 以不可抗力免
    2023-12-11 信息编号:1329199 收藏
【案情回放】
王某等 4 人与 A 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一份, 约定由 A 旅行社组织王某 4
人于 9 月 13 日、14 日到城市周边的海岛旅游。 9 月 12 日,王某获悉取气象部门
发布了台风警报,随即与旅行社联系,询问行程是否有变,被告经与船务公司联
系后答复: “航船照开、行程不变”。13 日,旅行社组织王某等 4 人出游,并登上海
岛。但是,当天游览中导游告知王某,因受台风影响,14 日下午回程航班取消,为
避免滞留,14 日行程取消,要求 14 日早晨返程。后来,由于对不可抗力的认定不
能达成协议,王某等 4 人起诉。 法院最终判决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不能以不可
抗力免责。
第 四 篇 旅 行 社 合 同 履 行 篇 169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法律评析】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是法
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因此判断一个客观情况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至关重要。判断
不可抗力的首要标准就是“不可预见”,其主要内容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
不可抗力的发生与否是不能预见到的。笔者认为,对于“不可预见”的理解要具体
情况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因为不同人或组织的预见能力不同,通常可以分
为“一般标准”和“特殊标准”。 “一般标准”,是指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理性人凭借
社会一般水平的知识技能能否预见; 这种情况的判断标准适合于社会一般人。
“特别标准”,是指基于职业范围、专业知识等,特殊人或组织所应具有的更高预
见要求。就本案而言,原、被告于 2008 年 9 月 11 日签订合同时,气象部门就系台
风的发生已经有所预报,原、被告均有义务随时了解、评估台风的发生对旅游合
同将来实际履行情况的影响。原告于 9 月 12 日知晓气象部门的关于保后主动与
被告电话联系,询问航班是否正常,表明原告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被告
作为专业的旅游业务经营企业,具有丰富的组团经验,对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天
气变化情况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在此情况下,被告应当采取取消或建议延期出
游等妥善措施,但被告却没有认真评估台风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仍然组织出游,
明显具有过错,应当对原告旅游目的不能完全实现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