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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2 年 8 月 10 日,张某、李某、王某、吴某 4 个朋友在 A 旅行社报名参加
四川 8 日游,每人团款为 5000 元。在第四天行程结束后,4 名游客乘坐旅游大巴
从景点返回酒店,途中大巴车司机操作不当发生了侧翻,其中张某声称受到惊
吓,身体不适;李某腿部受轻伤;王某、吴某没有受伤。 旅行社将张某和李某送至
医院就诊,医院经过检查称:张某由于受惊,血压较高;李某腿部的伤无碍。 从医
院返回酒店后,张某坚决要求返回济南,不再继续下面的行程,其余 3 名游客虽
然想继续行程,但是碍于情面也要求返回。
【法律评析】
应该说,旅游产品具有其明显的特殊性,那就是旅游产品是一种“精神产
品”,旅行社与游客双方交易的内容并不是飞机票、景区门票、食宿安排等,而是
一种愉悦身心、放松心情、增长见识、增进感情的过程,比如新婚夫妇的“蜜月
游”,如果一人受伤而要返程,另外一人还能够继续游览吗? 当然是不可以的,因
为另外一人继续游览显然不能实现“蜜月游”的合同目的。在本案中,4 名游客共
同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互相之间也是好友,在游览过程中增进彼此间的感情,
共同放松生活的压力而感受大自然的美妙也是合同的重要目的。 一名游客因受
惊过度,身体不适要求返程休息并做进一步的检查,这种要求合情合理,但是另
外 3 名游客的身体状况是可以继续行程的,但是受到情感的影响也放弃剩余的
行程是否合理呢? 笔者认为要从 2 个方面来分析,一是其中一名游客受惊过度,
174身体不适,让其自己放弃行程而单独返回,于情于理都不适当;二是 4 名游客都
返回也不合适,因为 4 人之间并不是夫妻、父女等家庭关系,朋友的关系并不如
家庭关系密切,与前面所说的“蜜月游”具有显著的不同。 因此,正确的做法应当
是由其中 1 名游客陪同张某返程, 并在路途中进行必要的安慰和照料; 另外 2
名游客应当继续行程。 这种做法既照顾到了“精神产品”的特殊性,也维护了旅
游合同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