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出境旅游业的发展,实践中出现这种纠纷的频率越来越高,具体的法
律纠纷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一人拒签,另一人可否解除合同? 第二,如果
两人均解除合同,那么产生的损失该如何承担?
【案情回放】
母女二人参加 A 旅行社组织的韩国 7 日游,母女二人与旅行社订立了“代办
签证、代订邮轮船票”委托合同。 后母亲被拒签,但是女儿签证办理完毕。 但是母
女二人要求一起解除合同,旅行社不同意全部解除,因此就费用问题发生争议。
【法律评析】
该合同属于委托合同,主要内容有两项,一是代办签证;二是代订船票。 旅
行社代办签证义务分析:旅行社将游客的资料整理送报使领馆办理签证,但对
于是否能够顺利通过签证无从控制,即使母亲被使领馆拒签,旅行社也不应为
签证办理费用买单。 旅行社代订船票义务分析:在正常情况下,旅行社应该先办
理签证,后代购船票,这二者之间是有前后关系的。 实践中,因为业务经营的需
要,旅行社一般会先预定船票,后办理签证,这样就存在了一个非常大的法律风
险,即如果游客被拒签,预定船票的费用将无法收回。 应该说,这个风险是由旅
行社引起的,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向游客告知清楚,并约定好损失承担主体,否则
对于代购船票的损失应当由旅行社来承担。
实践中还存在一个问题,即旅行社对于一名游客被拒签而产生的订票损失
同意赔偿,但是,对于签证成功的另一名游客也要求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不
同意赔偿。 这里就需要探讨一人被拒签,另一人可否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 60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
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我们从
合同目的分析来看,这个案例中的旅游合同目的就是母女二人共同出游,共享
亲情。 所以,旅行社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必须以这个合同目的为出发点和
落脚点,尽到相关的注意、通知、协助等合同附随义务。 就本案而言,旅行社应当
与游客约定清楚,如果其中一人被拒签,另一人是否出行? 如果不出行,应同时
约定好责任承担主体和方式。
176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四百○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 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