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搞清楚“违约金”和
“损害赔偿金”之间的关系。 旅游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并且旅行社又产生了订
房、订票等业务损失费,这时就出现了“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共同出现的情
形。 《合同法》第 114 条以及《合同法解释二》27、28、29 条对“违约金”和“损害赔
偿金”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全面的阐释。 基本内容是:二者同时出现时,适用违约
金条款;但具体数额是以“损害赔偿金”为基础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
规则如下:
(1)“违约金”低于“损害赔偿金”的,旅行社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过分高
于“损害赔偿金”的,游客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比如上个案例中,违约金为 8000
元。如果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为 9000 元,旅行社可以请求将违约金调整至 9000
元而要求游客赔偿;如果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为 1000 元,游客可以请求对违约
金进行降低。
(2)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 30%的,属于过分高于。 比如上个
案例中,如果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为 1000 元,其 30%为 300 元,二者的总和为
1300 元;而约定的违约金为 8000 元大于 1300 元,所以此时应当对违约金进行
下调。
(3)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害赔偿金而下调违约金的幅度是多少呢? 《合同法解
释二》第 29 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
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
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
【实践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