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 49 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
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
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 也就是通常消费者所说的
“双倍赔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是一种关于商家违约的惩罚性规定,
也是一种最低程度的保护,并没有法规禁止超过此额度的赔偿约定。 相反,依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 1 条第 2 款:“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
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之规定,国家
对这种商家承诺是允许的。 另外,“假一罚十”是一种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即使
存在约定过高的问题,《合同法》也有相应调整的规则,并不能以“显失公平”等
借口来认定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