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肖某某于 2001 年 5 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2
年 8 月原告应征入伍服役后,被告肖某某即从原户籍地迁入原告吴某第二部分
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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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家居住,双方经常保持通信往来。2002 年 10 月 23 日,双方亲自到婚
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03 年 10 月 3 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吴建。双
方结婚后,在服兵役期间,原、被告间相互通信往来频繁,被告肖某某曾
多次去部队与原告共同生活。
2004 年 1 月,原告退伍后,安排了工作。原、被告从婚后到 2004 年
6 月前,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在共同生活中一直互相帮助,经常交心换
心,在遇有挫折时,互相鼓励支持,夫妻恩爱、家庭和睦,受到外人称羡。
2004 年 10 月,原告吴某某在经营 OK 厅的过程中,与在该厅的一服
务小姐关系暧昧,引起被告肖某某的怀疑,双方为此时常吵闹,夫妻感
情开始受到影响。但被告仍然十分关心原告,要求原告改正错误。
2004 年 11 月 11 日、18 日,原告先后给被告去信说,做了对不起被
告的事,并向被告表示真诚的认错。2004 年 12 月 15 日,原告吴某某向
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要求与被告肖某某离婚。但原告吴某某在起
诉后不久,便到被告肖某某处仍然与被告一起共同生活,在与肖某某共
同生活的同时,吴某某还是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自己和肖某某离婚。
原告吴某某认为,自己和被告肖某某于 2001 年 5 月经人介绍相识
恋爱,并于 2002 年 10 月结婚。婚后夫妻之间的感情一般。自 2004 年
10 月开始,被告肖某某无端怀疑其与异性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双方为
此事时常吵闹,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肖某某离婚,婚生
子吴建由其抚养,抚育费自己承担,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共同债
务 30 059 元由原、被告共同负责清偿。
被告肖某某认为,自己与原告吴某某恋爱之后自愿结婚,婚姻基础
是良好的。结婚几年来,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只是原告从 2004 年 10 月
开始与一异性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后,双方之间才产生矛盾。其间,原
告曾向其认错,其也愿意谅解原告,愿给原告改正错误的机会。考虑到
夫妻感情和孩子的成长,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上述事实属实。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
后,自由恋爱,相互了解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后至 2004 年新版法律直通车
婚姻家庭纠纷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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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前,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后由于原告与一异性关系暧昧,双方才开
始时常吵闹,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被告对原告
的过错表示谅解,要求与原告和好夫妻关系的态度,是善意的、诚恳的,
只要双方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同为家庭和孩子着想,夫妻关系是能
够和好的。据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能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第 32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