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起诉要求与自己的妻子
离婚,人民法院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三个子女全部由原告陈某抚养是否合适?
3. 离婚时,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第二部分
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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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一、在本案中,原告赵某虽然多次和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本身
具有过错,但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人民法院应当
支持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 32 条第 2 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审
理离婚案件,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法定界限,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
裂。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经人民法院调
解,双方达成了和好协议。但是,此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仍然分居,原
告赵某与第三者仍有通奸行为,并被许某抓获,以致原、被告夫妻之间
吵骂扭打不断。当地乡村领导对于原告多次进行教育,但无济于事。
2005 年 12 月 26 日,原告第二次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此时,原告与
被告之间的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呢?
回答这一问题,可以从其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有无和
好可能四个方面因素来判断分析。但是,这四个条件也不是绝对一成
不变的。婚姻基础只能说明过去,由于任何事物都无时不在发生变化,
基础好的婚姻不一定都能善始善终地好下去,基础差的婚姻在矛盾运
动中也不一定全部都向着差的方向发展。就婚后感情而言,也不能简
单地以婚后感情好的时间长短来衡量,对有些案件,要看其发展趋势。
是继续朝着好的方向发展,还是由好而转向坏的方向发展。
就本案情况而言,原、被告双方是自主婚姻,从小相识,婚姻基础牢
固,而且双方自结婚到 2004 年 12 月前,双方婚后感情都很好,但从
2004 年 12 月起开始就向坏的方面起变化,且愈演愈烈。从离婚原因来
看,原告近几年首先是道德败坏,与第三者通奸并企图与其结婚,对其
行为应批评教育或者酌情依法制裁。但是从审判实践看,这类思想性
原因离婚案件,多数难以恢复和好。从夫妻关系现状来看,双方分居时
间较长,原告和第三者虽然经当时领导批评教育和人民法院的训诫和
具结悔过,但原告仍然坚决要求离婚。在第一次调解达成和好协议后,
原告仍拒绝与被告同居,被告虽有愿意和好的口头表述,但也没有实际新版法律直通车
婚姻家庭纠纷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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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双方关系不仅没有改善,而且继续恶化,被告本人也承认恐怕“没
有和好的可能性”了。
从上述情况可以确认,原、被告虽然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在相
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也比较好,但由于双方感情发展变化,以及后来各种
恶化感情的事件,还由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采用行动改善双方之间的
夫妻关系,以致长时间的分居与积恨,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
强维持其夫妻关系不仅使原、被告双方痛苦,还有可能使矛盾激化,而
且对其子女也有不良影响。因此,应准予赵某和许某离婚,不能以不准
离婚作为对原告过错行为的惩罚。人民法院在调解和好无效的情况
下,做被告离婚工作,进而调解,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这样处理是正确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