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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离婚有何特殊规定?
    2023-11-09 信息编号:1311656 收藏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是某市一小学女教师,被告姚某在外地是解放军空军某
部指战员。原告王某和被告姚某于 2001 年 5 月经人介绍后,开始书信
频繁往来,由于双方字迹都写得很漂亮,知识较丰富,双方很快相互产
生了爱慕之情,经过 3 个月的相处建立了恋爱关系。
2004 年 10 月 1 日,双方第一次见面就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
结婚登记,并在被告姚某所在部队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姚某发现王
某清高、古怪、不近人情,性格、为人处事均与自己不同。例如,王某去
部队结婚,姚某热情款待,而王某却拒绝接受款待,居然拿出自己的钱
独自去食堂买饭票,各吃各的,保持双方经济绝对分开,以此表明自己
在经济上有独立能力,不依赖男人;姚某为新房准备了带花色的床单和
窗帘,王某对此非常不满,说被告姚某审美庸俗,不高雅。对于首长和
战友的多次探望,王某也感到厌烦,蜜月中双方多次发生口角。
2005 年 1 月,姚某去东北王某处探亲,因缺乏经验只穿了南方冬天
常用的冬装,加之王某住房内取暖设备失修,姚某感到十分寒冷,常常
搓手跺脚,王某对此不闻不问,好像没有看到。而且王某说话经常连讽
带刺,让姚某觉得很不舒服,姚某的自尊心也特别强,在感情上也不主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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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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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培养,不勉强对方。所以,双方关系处于冷漠状态,探亲假都在郁闷、
争吵中度过了。
2005 年 4 月 20 日,原告王某以姚某不懂得生活,不关心自己为由
提起离婚诉讼。但被告姚某认为自己是军人,离婚会对自己名声不好,
不同意离婚,并表示要努力搞好夫妻关系。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判
决后,双方均不肯主动和好,而且互不探望,书信日益减少,信中互相指
责,婚姻关系没有改善。2005 年 12 月,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为由,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对双方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询问,查明原告王
某与被告姚某系草率结婚,婚姻感情基础不好,婚后由于性格和处事态
度等诸多不同,缺乏共同语言,因而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姚某现
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某部指战员,是现役军人。根据《婚姻法》第 33
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是保护军婚的
一项特别规定。但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不意味
着只要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即使感情确已破裂,也一律不准离婚。在
本案中王某和姚某婚姻基础差,婚后虽在一起时间较少,但经常发生争
吵,现彼此之间互不探望,说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法院在被告姚
某所在部队政治处的配合下,多次对被告姚某作思想工作,使他认识到
离与不离的利弊,终于得到被告姚某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
依法判决准予了原告王某与被告姚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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