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生女王颖由被告童某某抚养,原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一次性给付王颖抚养费 1. 4 万元,王颖成人后,其随父随母,由其
自择,任何人不得干涉;
三、被告童某某婚前嫁妆及与原告王某某婚后共同财产:17 英寸黄
河牌彩色电视机一台、飞鸽牌自行车一辆、高低柜一个、电镀椅一对、摆
钟一个归被告童某某和其女王颖所有,其余财产归原告王某某所有;
四、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
五、原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一次性付给被告童某某生活第二部分
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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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费 7500 元。
宣判后,被告童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
裂,不同意离婚,以及财产分割不公,还有 8000 元外债未判为理由,上
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童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虽
系自愿结婚,但因双方性格各异,加之上诉人童某某不能正确处理夫妻
及其公婆之间关系,常因生活琐事吵嘴打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
被上诉人王某某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上诉人童某某上诉称尚有
8000 元外债,因举证不足,不予认定。原审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对孩子
抚养及给付童某某生活补助费的判决正确。但将夫妻财产一并判归王
颖所有,判决王某某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欠当,且有夫妻财产漏判,
应予部分改判。依据《婚姻法》第 32 条、第 36 条、第 39 条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53 条第 1 款第 2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四、五项;
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
三、女孩王颖由童某某抚养,王某某自 2005 年 12 月起每月给付童
某某孩子抚养费 600 元,至王颖独立生活时为止;
四、17 英寸黄河牌彩色电视机一台、飞鸽牌自行车一辆、高低柜一
个、摆钟一个、电镀折叠椅一对、人造革皮箱一个、被子四床、网套一个
归童某某所有,其他财产归王某某所有。
宣判后,童某某以其分娩不足 1 年,判决离婚违反法律规定为理
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童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
再审条件,遂裁定中止原一、二审判决的执行,对本案予以再审,并通知
双方当事人于再审期间不得再婚。
经再审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在童某某分娩后 1 年内不
得提出离婚,原一、二审判决离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依据
《婚姻法》第 34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1 条第 6 项之规
定,于 2006 年 2 月 18 日裁定:
一、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新版法律直通车
婚姻家庭纠纷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154
二、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是如何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