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女方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女方归还索取
的财物?
[律师点评]
一、“借婚姻索取财物”与“男女双方自愿馈赠”之间的性质区别。
所谓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
的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愿的,但一方第二部分
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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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女方或者女方父母)向另一方索要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前提
条件。借自己的婚姻问题索要财物的人,表面上是出于自愿而结婚,实
际上却是以满足某种物质欲望作为结婚的代价,不是正当行使婚姻自
由的权利,而是借自由之名滥用这种权利。
所谓男女双方自愿馈赠财物是指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双方互赠
财物以表心意,是双方自愿给付对方财物,属于赠与行为。所以双方日
后离婚或者结婚不成,双方则无须返还赠与的财物。而借婚姻索取财
物,如果给对方造成生活困难的,则要酌量返还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封建社会聘娶婚的一种变种形式。婚姻使男方
获得劳动力,女家以彩礼的形式获得经济补偿,彩礼成为女子的身价
费,这种婚姻实际上是男女两家人财交换的婚配形式。
目前,我国贫穷落后的偏远农村地区普遍存在此种婚配形式。有
些人公开要“聘礼”、“彩礼”,相互攀比,明码标价,名目繁多,不一而足。
这不仅腐蚀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而且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贯
彻,影响精神文明建设。我国《婚姻法》第 3 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
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
法》之所以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因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往往将男女双
方的婚姻建立在金钱基础之上,并非以感情为基础,婚姻关系的牢固
性、稳定性较差。常常在男女双方结婚时就埋下婚后不和的种子,渗入
了婚姻不稳定的因素,婚后常因生活琐事造成感情的鸿沟,导致家庭的
破裂。
在本案中,赵某某的父亲在女儿赵某某先前订婚中,就收过别人的
彩礼,后又与李某某登记结婚,同时又收李某某彩礼 1. 3 万元,并以此
作为赵某某与李某某相识、结婚的前提条件。综上所述,本案的性质应
当属于典型的借婚姻索取财物纠纷案。